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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能报销?
发布日期:2006-08-21 阅读:52447
不是。使用《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不用负担任何费用;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需按照“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等规定先负担一定的费用,再纳入医保按规定报销。
《药品目录》内每一疾病用药均设有“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以供临床医生和参保职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甲类药品”是临床必需,且在同类品种中价格较低。“乙类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在同类品种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目前,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共分为五档,分别为0、10%、20%、30%、50%。
例如:某职工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使用的甲类药品“潘南金针”共计99.6元;使用的乙类药品“潘生丁注射液” 共计712.8元(36支单价19.8元),自负比例为0。上述费用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使用的乙类药品“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 共计378元(5瓶单价75.6元),自负比例20%,在纳入医保报销前,个人需先按照20%的比例负担75.6元(75.6×20%×5)。所以,该职工药品总费用1190.4元,除去个人负担部分,有1114.8元纳入医保按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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