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㈢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