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由就业转失业人、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失业登记人员,在领取失业证前,应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

    (2)已领取失业证或协保证人员,拟自谋职业的,应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