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警察)的医疗待遇,自2005年4月1日起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在此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由各区按规定报销。三区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待遇,暂仍由各区统筹管理,适时纳入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