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以后住院(含家庭病床和急诊观察住院),及此前入院此后出院的参保患者,费用结算时其分档自负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005年2月1日前办理出院,尚未结算费用的,结算时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