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原《规定》记入比例为: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本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本次修订,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作了较大调整: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