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保证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签证的范围是指凡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签证管理工作,其中在世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源(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和高科园)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导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条  即末、平度、胶州、胶南、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建成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市)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就业签证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毕业生集中统一办理就业签证手续,并负责毕业生就业签证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签证程序
  第六条  市内四区及改高科园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就业签证手续的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签证手续前先与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并报主观部门同意。“三资”、私营、股份制等单位需经人事代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办理就业签证时需出具以下材料:
  1、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表》(以下简称需求信息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或一式四份);
  4、”三资“、私营、股份制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就业签证材料进行审核:
  1、确认接收毕业生情况与需求信息表有关情况是否相符;
  2、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毕业生,再就业协议书“签证机关”栏内盖章并签署同意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1、证明材料不齐备的;
  2、为提报需求计划的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
  3、用人单位已提报需求计划,但接收的毕业生与需求计划不符的;
  4、 区(市)所属用人单位未经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同意的;
  5、 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证后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及时交回学校列入学校派遣计划。未办理签证手续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能生效,不能列入学校派遣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五市三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制定方案,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