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条件
    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也适用于工作条件和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个体业主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