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的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提报资料:
   1、《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办理程序:
   申请表格:企业可从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申请书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工时制度的类型;(2)不同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3)按排职工工作、休息的时间;(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要写明以年、季、月、周为周期。

   受理: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制作《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明确工种岗位范围和职工休息时间,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后移交劳动工资处。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为其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