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青岛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管理办法》(青政发[2000]138号)

   受理范围:市内四区市属及以上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企业。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已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批准为特困企业或停产、关闭企业;
   生产经营发生亏损,采取措施满12个月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

   提交材料:
   基础材料:企业拟裁减人员方案(列明企业职工人数、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意见)、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裁减人员花名册、近两年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及企业交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补充材料:属于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已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法律文书;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批准为特困企业或停产、关闭企业的,应提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批文;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亏损,采取措施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应提供前六个月的工资支付情况和加班加点的情况。

   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拟裁减人员方案及相关材料。

   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核和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制作《企业经济性裁员核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