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或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最低工资保付户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66号)

   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停产、关闭和工资发放不正常的企业及其他需设立最低工资保付户的各类企业。

   提交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困难企业开设最低工资保付户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可从窗口领取或网络下载《困难企业开设最低工资保付户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对提交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材料补充通知书》。

   审查决定:对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困难企业开设最低工资保付户申请表〉上加盖最低工资保付户专用章,并将《申请表》备案存档;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其诉权。

   办理权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