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
   
   受理范围:市属经批准实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的企业。

   提报材料:
   初次办理企业: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复的文件、落实45号文件利用土地置换分流安置职工费用测算方案、《落实45号文件分流安置职工费用拨付审批表》、微机打印的《分流安置专项费用花名册》及企业欠薪欠费的原始单据。其中,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需同时提交转移职工档案的回执;2、签订协保协议的,需同时提交经审核的《协保人员花名册》;3、签订退养协议的,需同时提交《退养人员花名册》;4、按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同时提交职工本人申请、身份证、个人档案。

   再次办理的企业,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携带前次已拨付费用的使用情况。其中属于职工安置费及各类欠薪欠费的,应提交职工本人签字的费用发放花名册;属拨付的保险费,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单据。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企业每月提前从大厅窗口领取填写《落实45号文件分流安置职工费用拨付审批表》,并提报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对提交资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的,在《落实45号文件分流安置职工费用拨付审批表》上加盖“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费审批专用章”,并转交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费用。

   办理时限:每月9-2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