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

   受理范围:市内四区的中央、省属驻青单位、市属企业、区属企业。

   办理条件:
   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当年招收失业、下岗和企业富余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提报资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分;
   4、安置下岗职工《待岗证》和失业人员《失业证》复印件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合同鉴定花名册》;
   5、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审领表格: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中央、省属驻青单位直接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先报区就业服务中心或行业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后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未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决定: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填制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