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1]116号)

   受理范围:户口在市内四区以外且属于工人身份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调入市内死去。

   办理条件:
   凡经调出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将户口调入市内四区:
    夫妻两地分居6年以上,且来青一方年满35周岁,其本人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父母可进市落户;
    经人事局办理调动的国家干部,配偶需随调的;
    军队干部配偶符合条件批准随军和离休干部配偶需随调的;
    4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

   提报资料:
   用人单位接受报告及《申请调入工人审批表》各一份;
   夫妻分居和随干部调动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户籍证明及驻青方单位证明各一份;
   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提交个人职称证明、聘用单位调入报告各一份;

   办理程序:
   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申请调入工人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查资料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为申请人填写《落户通知书》和《免缴城市增容费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其他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制日期30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