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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事务代理业务核准须知
发布日期:2005-04-21 阅读:50705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1]46号)
受理范围: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办理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提报资料:
1、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申请书、《青岛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审批表》各一份;
2、《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员资格证书、财务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申领表格:申请人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青岛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后,携带相关资料向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请。
受理: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审查决定:经审查资料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重新填制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确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业务范围。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工本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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