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上述(2)(5)(6)(7)项情形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