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不同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