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之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