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收入,是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执行的月、周、日、小时最低标准为:七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10元、98元、19.6元、2.4元;五市为380元、90.8元、18.2元、2.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七区4.7元;五市3.2元。最低工资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