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
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是:用劳动者的月工资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得到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得出小时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