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