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资格的,医疗费先由参保患者垫付,患者出院后凭有关审批表、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医疗费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到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中,异地转诊的患者,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在本市就诊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