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到统筹地区任意一家住院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当日办妥联网登记和确认等手续。因证件或卡丢失、消磁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联网登记和确认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三日内必须办妥联网确认手续;因其他原因有关部门未能按时办理的,须医院开具相关证明,三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手工住院确认手续,否则,医院和医保中心将视其为非医保患者,不享受医保待遇。

   (2)如果职工所患疾病在《住院病种目录》外,或因外伤住院的,医院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派人持病历、外伤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审批未通过获三日内未到市医保中心审批的,住院医疗费自负。对一时无法确定能否纳入统筹金支付者,医院应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出院时,提供相应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以备以后报销。

   (3)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住院,各定点医院必须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标准。出院时,其发生的医疗费现有个人垫付,医院出具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待单位补缴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4)定点医院因设备、技术优先或设备暂时故障、或暂无药品等原因,同意参保患者到外院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的费用,须与在本院本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合并结算。否则,该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