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2)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岗位)工资(含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部分)、津贴、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考勤奖、工资补贴、教护龄补贴、见习(熟练)期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