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备技师资格(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4)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和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优秀成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