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费补贴;

   (2)凡进行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不超过800元(不含签定费)培训费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3)已经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仍未实现就业的“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参加第二次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不超过800元(不含签定费)培训费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在二次培训期间,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按整月计,最长三个月),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劳动预备制人员(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3年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