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或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职工档案,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书。档案移交时,代理方应将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登记在案。

   (2)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补充和整理等工作。在档案保管期间,新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委托方负责交代理机构,经审核后存入档案。

  (3)档案转出时,代理方应严格审查调档函,经委托方确认后填写《档案转移通知函》,详细记录档案提取单位,提取人并收回回执。

  (4)委托方需政审或出具证明时,代理机构可按档案记载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