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为本市市内四区“4045”人员(指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2002年底前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年(含一年)以上;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