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开发或单位和个人新办的服务类(社区餐饮业、零售业、居民服务业、信托服务业、租赁服务业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业)、小加工、小生产类等劳动密集型项目。

    (2) 安置失业或“协保”人员20人以上,且安置“4045”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达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