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合作、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

    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又对以上政策进行明确: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由原来签订3年劳动合同,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合同年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