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达不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出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以上政策,又进一步明确:1、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由原来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合同年限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3、凡在2005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优惠政策。